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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之间的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释义
    王某和徐某是一对80后夫妻,由于思想比较新潮,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两人于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AA制。今年年初,王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在该笔债务还未偿还期间,王某、徐某因感情不和遂协议离婚。张某得知后,迅速到法院起诉王某、徐某两人,要求两人共同承担240万元的债务。庭审中,徐某以其与王某之间存在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她认为,夫妻两人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财产AA制,对于各自的财产互不干涉,那么也没有理由要承担对方的债务。
    夫妻之间的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本案中,王某和徐某的婚前财产协议只对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的借款应当是个人债务,若王某或徐某能证明张某知道该约定,则徐某就不用承担该债务。否则,张某即是法律中规定的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即使王某和徐某之间有协议,也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该笔债务。
    最终,因徐某无法举证张某知晓该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故法院判令王某和徐某共同偿还张某的240万元借款。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在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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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