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 |
释义 | 一、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主体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 ![]() 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首先由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以上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付一方的经济能力确定;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这个比例,但什么是特殊情况就需要个案中具体认定了。 三、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期间起诉是可以有多种诉求的,只要是合法、合理有相关的证据,都是可以一起起诉,法院也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给出最正确的判定,所以,在离婚期间有任何商量不下来的事情都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来帮助自己解决。 综上所述,对于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当是父母而不是子女,如果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就要依据收入来源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如果抚养费不够支撑孩子的基本生活,那么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一定的抚养费。以上就是“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