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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税收统筹优势
释义
    导读: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
    究其原因是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下面我们从设立子公司跟分公司的好处进行分析:
    1、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2、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因此,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二、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三、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租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一个分公司的设立,我们不能局限于去理解设立分公司的条件要求,还应该从大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决策,才能更好的为您的企业带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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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