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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咨询
释义
    婚姻家庭关系中争议最多的无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一方怀疑养育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而选择做亲子鉴定、离婚夫妻为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在法庭上反目。面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找法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的问答。
    继母与继子:遗嘱处分婚后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问:张大爷与王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张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张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 由其儿子继承。王老太认为,张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请问是否合理?
      答:王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张大爷遗嘱中处分了与王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 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张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 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有其儿子继承。
    夫妻与孩子:妻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我能起诉吗?
    问:我与妻子一直分居两地,3年前生育一子。最近我听说妻子与别人在外地同居,而且我妻子已经承认了,我还对此进行了录音。同时我儿子生病检查时发现他的血型是O型,我和妻子的血型都是A型,所以我怀疑儿子不是我亲生的,可是妻子一直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现在我想去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去进行鉴定,可是不知道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能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依据该规定,你可以起诉要求你妻子去做亲子鉴定,如果你妻子不同意进行的话,依据你所提供的录音材料和血型排除的证据,基本可以推定你的主张成立。
    家庭成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问:上小学二年级的玲玲在父亲去世后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前些日子,母亲因遭遇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生活不能自理,玲玲的爷爷奶奶去世得早,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无力抚养,现其叔叔和姨妈等其他亲属都表示愿意担任玲玲的监护人,彼此产生争议,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 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 院裁决。
    上述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法定的,对于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的其他亲属而言,同属于第三顺位监护人,因此,玲玲的其他亲属如对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应首先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再申请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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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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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