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共同借款人的综合认定
释义   一、共同借款人的综合认定
    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龄在30至60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口在本县。
    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学生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学生入学前户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均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二、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承担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
    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三、借款人下落不明的追债方法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借款,具体办法有两个:
    (1)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对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房屋、财产,来清偿其债务。
    (2)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果债务人重新出现,你就可以要求他还款。如果债务人未出现,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此后你就可以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你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共同借款人的综合认定的有关内容,在实际生活中虽然最多的借款现象是单独的债权债务人,但是共同借款人其实也在生活中大量存在,我们如果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共同借款人,很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从而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