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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残疾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次还介绍了与其相关的知识。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
    笔者认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及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这三个要素来确定。
    首先,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侵害,导致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赔偿损失,使受害人获得补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之一。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的规定,则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侵害人应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赔偿;受害人仍有收入的,但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由侵害人补足到这一标准;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诚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与部分正常人相比较,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掌握劳动技能等因素的差异,残疾者致残后的收入可能仍然高于部分正常人的收入。但受害人致残所造成的身体上伤害和精神上损害,必然影响可得利益和期待收入。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显然与法相悖。
    另外,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通常被理解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受害人致残后的收入可能千差万别,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更难。因此,笔者主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基础。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亦应当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统计报告为依据。
    其次,侵害人之所以要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残疾者的身体遭受侵害人的伤害,部分机体丧失功能,从而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对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而言,仍然可以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食其力能力,侵害人应承担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由于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又一关键因素。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参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在审判实践中,可将残疾等级界定为赔偿标准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系数分别为1至0.1。
    再次,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是一种常见现象。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行为诱发了损害的发生。如由于受害人恶语伤人,使侵害人情绪激动而动手致伤受害人。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诱发因素,损害就不会发生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二是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合致产生了损害的发生。如受害人突然横穿公路,使司机来不及刹车或判断失误,造成损害发生。三是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致使其损害的扩大。如受害人及其亲属放弃治疗、拒绝就医等。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侵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另一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概括为: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至十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分别为1至0.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为基础,根据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系数和侵害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年度赔偿标准=当地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费×被害人伤残等级对应系数×侵害人责任%。
    相关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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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