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23人非法采矿案宣判 |
释义 | 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今年首件中院指定管辖案于7月15日宣判,主犯黄某四罪并罚获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到十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从2009年底至2010年6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人罗志烈等人进入广西田林县八渡乡境内非法开采金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破坏价值达409.09万元。由于开采金矿所需,被告人黄某又组织黄某文、农某强等多名被告人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炸药和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炸药重达362.05公斤,犯罪情节严重。另外,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雷某等人相互勾结,组织开设多家赌场供赌客进行赌博,从中坐收渔利,非法盈利数额高达上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 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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