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侵权责任的相对因果关系 |
释义 | 相对因果关系是指“即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该结果,还不足以判断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依社会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才可以认为有因果关系”。如我国在审理2005年谢某诉某自行车生产商一案中就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说。 原告谢某与同学在公园骑该自行车玩耍时,冲出道路,摔入溪坑,半小时后经医院确诊死亡。经查,该项自行车存在橡皮刹脱落、闸把错装的情况,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经营者的朱某因出售缺陷产品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商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产品缺陷与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其诉称中强调一点认为一审法院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被告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当时有人看到过死者谢某刹刹车,因为刹刹车是用手捏的,不可能看到;假设该辆自行车刹车装反,但与谢某翻下去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从事故现场来看,发后事故的原因应该是谢某当时未采取制动措施,故一审法院认为自行车刹车质量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在这一点上认为,刹车的功能就在于让骑车的人能够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刹车停止自行车的继续运转。刹车是否良好将直接牵涉到骑车人员的安全,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由于生厂商未能提供质量完好的自行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相当的责任,再结合其他的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之理由涉及了产品侵权责任的性质、构成、归责原则、法律运用等诸多理论,然而认为此判决本身的重大意义在于其在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中,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因为,从通常的理解来看,一般人在骑车遇见紧急情况时会进行刹车,但现在由于刹车装反,橡皮刹脱落等情况,自然谢某是无法控制刹车的,现场自然也不可能找到谢某刹车的痕迹。如果仅无法拿出谢某进行过刹车行为就不认定这场发生可能性非常大的事故是由于车辆刹车损坏造成的,显然是对谢某有失公正的。因此,本案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先合理排除了那些和谢某遭受损害无关的因素,留下刹车装反,橡皮刹脱落等因素。从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上可以合理推理出,刹车装反,橡皮刹脱落造成谢某未能及时刹车是存在很大可能的。 因此,对于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倡使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首先,因为在产品责任中,由于造成损害的因素往往具有多样性,要求消费者证明损害事实和缺陷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是相当困难的,按照必然因国关系的理论,如果这个因果关系中所有的其他任何一个有可能的影响因素无法被排除的话,则就等于消费者无法证明,其损害就无法得到赔偿,这样的结果是有失公平的。其次,因为相当因果关系的核心思想是对损害的合理分配,是一种“分配型的正义”。类似于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损害行为人的,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不能排除楼上住户的抛物可能性,则这些住户全部要分担损害结果的理念是一致的。意外灾难导致的伤害,应由特定企业来负担,而不是让无辜的受害人来承担。取得利益,承担危险,是公平争议的内在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于企业需要承担的个体案件上的损害赔偿限度和种类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因此并不是不可预计的,是可以通过产品价格机能和杂人保险制度予以分散的。因此,在案件的审判中分析因果关系时,持有正义的维护之心,体会在法律中包含的正义的观念,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确认产品的因果关系是可行并且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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