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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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指南: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工商登记信息的,应先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内容变更。如果不涉及,则应当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2、目前,杭州市在城区范围内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地址为杭州市中山中路271号。纳税人只需带齐资料,就可以当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当场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变更税务登记时不收取手续费。其他各区、县(市)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以下变更事项须先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理手续: 因纳税人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经济性质变更;同城分支机构核算方式变更(独立核算转非独立核算)。 三、纳税人在联合办证中心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名称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2份) 4.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供税务机关审核) 2.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2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参见“投资者变更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本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或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文件(1份) 3.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参见“投资者变更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六)投资者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份) 2.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七)生产经营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八)经营方式与范围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九)经济性质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转制批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2份) 4.公司章程(2份) 5.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 6.内资转外商投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清算报告书原件(1份)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十)银行与帐号变更税务登记: 地税:1.新的银行开户证明(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若变更的帐号为地税缴税帐号,还需到所在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相关扣缴协议 国税:到所在区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本项变更 (十一)同城分支机构核算方式变更(独立核算转非独立核算)登记: 1.地税稽核清算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清算报告 2.国税《特殊变更登记联系单》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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