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例外有哪些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例外有哪些 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所以并不是所有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除了第47条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是实行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吗 劳动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有些是一局终裁,有些是可以再到法院起诉。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其余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三、劳动纠纷一裁终局的情形 劳动纠纷仲裁在下列情况采取一裁终局: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例外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并不是所有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除了第47条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不是实行一裁终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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