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需要的资料包括 |
释义 | 一、不动产登记需要的资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需要的资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缴纳票据;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和面积等材料;费用缴纳票据。此外单位申请办理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申请办理的的,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不动产登记程序: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 2.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4.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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