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期开发票 |
释义 | 经营者限期开发票并不损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 在一些超市购物,交款后人们会收到一张小票,小票上除显示购物款额外,还有类似“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一行小字。 2008年8月至9月间,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先生在家乐福超市购买物品共计1335.26元,每次在收银台付款后都收到一张小票,在小票上打印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字样。由于开发票处的顾客很多,李先生没有时间等待就没有即时开发票。一个月后,李先生到家乐福开发票,却被告知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并拒绝为其开具开发票。 李先生认为,该小票上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该条款排除了他应享有的主要权利及他作为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为其开具发票,并撤销该超市小票上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 家乐福表示,可以为李先生开具发票,但“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文句是其对消费者办理发票的提示,而非其与消费者之间的购物合同的格式条款,也不是对开具这一事项本身义务的规定。家乐福向李先生开具发票是主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不同意取消购物小票上的正当提示性文句。 点评: 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限定时期开具发票是否违法;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家乐福店撤销小票上的限定性文字。 笔者认为,家乐福的这种做法并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因为这种做法是北京市内大型商场、超市的惯例;另一方面,家乐福的这种做法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尽到了提示义务。 本案中,虽然从文字表述上看来是家乐福限定了消费者开取发票的时间,实际上是将即时开取发票的钱款两清式结帐方式延长了一个月,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这种做法从本质上不同于经营者当时没有发票而要求消费者改日开取的做法。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乐福的这种做法对李先生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李先生提出的要求家乐福店撤销小票上的限定性文字,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法院也应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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