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规范 |
释义 |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较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摘自《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的附件)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65292737,010-65292769。 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制度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规范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工程的质量在建设时施工方如何施工以及设计问题都是相联系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不能更好地解决,总是会出现工程事故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引用法条: [1]《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条 [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 [5]《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