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解散决议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注销决议怎么写 合伙企业注销决议应按以下标准来写: 1.标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还有会议的性质; 2.写明股东出席情况以及会议主持人; 3.写明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4.经表决全票同意,作出如下决议: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即日起开始办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5.最后是全体股东签字,标明日期。 ![]() 三、合伙企业注销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企业破产注销的情形具体为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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