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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
    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
    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办案要点
    1、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1、当事人情况2、案发地3、案件来源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5、承办机构意见。
    (三)报请立案。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
    1、时效性很重要。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
    2、现场检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
    3、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定原貌。
    4、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是一个办案人员特别是新手经常弄错的概念。
    5、现场检查笔录一页无法记录完毕的应当附页,但同样要检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2、调查取证阶段
    (1)书证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帐册等内容。
    (2)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即常见的询问笔录(也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类型的陈述材料)。
    (4)鉴定结论。
    (5)现场笔录。
    3、整理填写材料准备结案阶段
    (1)全面整理材料
    (2)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即结案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3)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4、填写报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阶段
    (一)填写
    (二)报请审批
    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1)在法制机构和局长审批同意后,办案机构的承办人员应当以本机关(一般是本级工商局,特殊情况的案件除外)的名义填写。
    (2)送达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
    5、结案阶段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后并取得送达回证或邮寄挂号回执后,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将罚款交纳到了指定银行)应及时开出财政统一的收缴罚没款的收据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将收据案卷联粘贴好和整个案卷一并整理进行保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相关内容,如果你遇到类似的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了解好一般程序的内容、范围以及它的办案要点对你来说会有很大帮助,也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若您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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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2: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