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应对责任医生做什么处罚 |
释义 |
在医疗事故当中,对患者的伤残等级并不是按照1至10级这样划分的,而是分为1到4级,在每一级下面又分为了甲乙丙等几个等级。其中三级丙等算是不那么严重的伤残,但仍然要对责任医生做出处罚,那你知道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应对责任医生做什么处罚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知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在医疗事故当中,对存在过错的医护人员往往给予的是行政方面的处罚,而三级对应的处罚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可以根据医护人员的具体过错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罚进行处理。更多医疗事故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法律咨询网站进行了解。 : 医疗事故致死怎样赔精神抚慰金 做医疗事故鉴定要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如何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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