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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分析
释义
    1、审计证据的作用
    1.1、审计证据是认定审计事实的唯一根据
    审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基本条件就是掌握一定的审计证据,通过对证据充分收集、整理、评价和合理运用,才能准确清楚的判定事实真相,最终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1.2、审计证据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只有以充分、确实的审计证据为基础,才能查清问题事实,从而也才能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正确的定性和处理。审计证据是正确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最根本的条件。
    1.3、审计证据是界定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人的经济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发现的违规问题责任如何界定,都要以审计证据为依据,才能准确、合理地作出判断。
    1.4、审计证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虽然从理论上讲,应该从审计计划安排、审计方案拟定、审计现场管理等等诸多环节入手,但实质上这些环节都是围绕着最为关键的审计证据而开展的。
    2、结合实际情况对审计取证和风险进行分析
    2.1、审计取证失败事例
    以下是几则审计取证失败导致通报的摘录:
    第一例:“未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和截止测试,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取得借款合同,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余额中的暂估款1015万元,注册会计师未取得暂估清单,或进行期后到票情况的测试;未对其他应收款中大额客户余额进行函证及相关替代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截止测试。”
    第二例:“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3168.49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8.22%,全 部为应收 ** 贸易有限公司款项,未函证而直接实施了替代程序,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三例:“短期借款期末余额 15350.62 万元,占资产总额 35.79%。注册会计师未获取借款合同,贷款卡信息资料。其中短期借款—** 银行 3603.14 万元,与函证回函金额不符(回函金额为 1700万元);短期借款—** 银行 990 万元,与函证回函金额不符(回函金额为1480 万元),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不符事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四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资产时,获取的 6 张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是被审计单位的,其中 5 张是被审计单位的母公司;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人是被审计单位的母公司,对上述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予以关注并进一步查证。”
    第五例:“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 1034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注册会计师仅对其中余额为 3.9 万元的产成品进行了期后盘点检查,抽查比例仅为 0.4%,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六例:“公司 2011 年末净资产总额为-4414.92 万元,已累计亏损4714.92 万元。财务报表显示该被审计单位的营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注册会计师未对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合理判断,未考虑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2.2、审计取证失败的风险分析
    2.2.1、没有执行审计取证或留下审计轨迹,按被审计单位账面数直接认定
    在第一例中,短期借款未取借款合同,应付账款的暂估款未取得暂估清单,或进行期后到票情况的测试;未对其他应收款中大额客户余额进行函证及相关替代程序;未对主营业力收入进行截止测试。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职业操守,为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益而不计划或不实施一些重要的审计程序,显然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
    2.2.2、审计取证方法不规范
    第二例中,应收款项未函证而直接实施了替代程序。在对往来账户的审计中,一般情况下应该实施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编制“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并对函证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价;对未函证或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3、审计取证追踪不够
    第三例中,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不符事项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如果 CPA 未能收到回函或不满意函证结果,则不仅应该在工作底稿中注明未有函证结果的原因和回函不符引起的差异分析,同时还应该在工作底稿中索引出后面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哪怕是函证相符,必要时检查至审计时已收回应收账款的情况,检查应收账款的贴现、质押或出售,对应收账款是否属于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应收账款的列报是否恰当。审计取证是个完整的过程,也是不断地分析、不停地跟踪完善的过程。出现不相符更应顺藤摸瓜,找到审计的要点。
    2.2.4、审计取证资料缺乏相关性
    第四例中,房产证获取的 5 张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是被审计单位的母公司;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人是被审计单位的母公司。房产证、土使用权证对应的所有人应是被审计单位本单位的,其他单位哪怕是关联单位,资料取得再多,也不能证明其资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因为它们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这样的取证资料证明力很弱或是根本没有证明力,在“质”的方面没有达到要求,使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失去了依据。
    2.2.5、审计取证覆盖率过低,取证“量”的代表性不够,没有根据重要性水平执业
    第五例中,被审计单位存货余额占期末资产总额的 5%,注册会计师仅抽查0.4%的存货。而 0.4%不能代表 100%,审计证据充分性不够,证明力较弱。《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5 号—审计证据》强调审计证据的获取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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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