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后伤人,如何判刑 |
释义 | 桃源一男子在酒桌上斗狠,为芝麻大点的事与朋友发生争吵,借着酒势伤了他人,也害了自己。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明(化名)有期徒刑9个月。 2010年4月2日晚,被告人陈明与朋友罗某、周某一起在桃源县某餐馆吃饭。 席间,三人都喝了很多啤酒,情绪亢奋,由于罗某讲的一句话引起了陈明的不满,两人为此引发了争吵,继而愈演愈烈。借着酒势,陈明顺手拿起1个空啤酒瓶,将酒瓶打碎,持半截酒瓶将罗某面部划伤。 后经鉴定:罗某左面部刺伤,并有瘢痕形成,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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