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
释义 | 近日,有业主反映在东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今年10月交房时在房屋的客厅楼板中央发现了一道裂缝,至今开发商一直不予修复。针对此问题,业主是否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及赔偿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让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承担房屋的修复责任是《建筑法》第六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义务。对于开发商来说,修复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通过修复的方式可以补救的,开发商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以满足购房人的需要,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当购房人提出质量问题后,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给予一定的修复时间后仍不予修复,在这种情形下,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但修复的费用或修复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造成的其他损失,一般包括预期经济利益、装修损失、维修房屋误工损失等。在维修期间,如其房屋不适宜居住,导致购房人需要另行租房居住的,其发生的合理费用开发商也应当承担。如因质量问题还造成购房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也应当进行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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