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2、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内容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土地征收的规范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法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到这里,文章的内容较多,但希望大家能仔细阅读,相信对土地征收的信息会有更多的认知。青苗补偿、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是土地征收的三大补偿项,请各位一定要了解,保障好自己应得的权利不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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