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1.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二、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动产质权标的物为有形动产。权利质权标的物为权利。 2.质权设立方式不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无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质权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 三、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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