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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什么
释义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
    1.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
    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要什么材料
    1.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2.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
    3.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房屋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证明、房屋的土地证等。
    5.拆迁通知书及复印件。
    6.房屋评估报告。
    7.房屋登记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等。
    8.其他相关资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维修记录、房屋使用权证等。
    
    三、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流程
    1.建设项目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2.土地征收申请、审查: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征收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做出批准征收土地的决定。
    4.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法律网提醒您,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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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