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抄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 |
释义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5月17日来函〔侨群字第(54)1791号〕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报告提出几项意见,特抄转你院后转有关法院参考。但解决华侨婚姻纠纷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4月8日(54)政政习字第22号《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处理。附一: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东分院关于梅县、普宁两县1953年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专题报告(1954年3月3日)一、一般情况和婚姻类型的分析梅县是一个多华侨的县份,华侨户数大概占全县户数的70%左右,(非正式统计)县里有句俗话“华侨断家不断屋”意思是说,每一屋都有华侨,只是一两家没有华侨而已,可见华侨在全县人口数量比重的庞大了,出国华侨全部都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而远涉海外去谋生的。据普宁县全年受理的74件华侨婚姻案件中,有50件是贫农成份,迫于当年的生活困难而出洋的,占华侨婚姻案件百分之六七、五六,从这个统计数字,我们就可以知道,很多侨属在经济上与海外各地华侨发生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从而受南洋殖民地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也来得比较深刻。与此伴随着而来的婚姻问题也显得比较复杂,这些复杂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离婚类型看出。(一)婚姻同居时间很短,分别时间很长的。如梅县张××与刘××离婚案,张出生两个月就被抱到刘的家里为“等郎妹”,等了两年刘才出世,张××19岁那年,由父母包办与刘结婚,过夫妻生活两个月,刘便出南洋大吡叨谋生,从分离到现在已17年长的时间,当年结婚之时,张是19岁的少女,而现在是37岁的中年妇人了,又如李××与余××离婚案,李16岁时,由阿大伯带出南洋与余结婚,同居一年,因怀孕被送回家生孩子,从此一别,竟长达22年,普宁的统计,在74件中有26件属这类型的,占华侨婚姻案百分之三十五。(二)夫妻分离后,男方在洋娶妾的,如梅县黄友玉与梁怀卿离婚案,他们在解放前结婚不久,男方便过洋去了,梁在南洋又另与一个女人结婚。普宁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30.5%,梅县则占40.67%。(三)通奸怀孕的,如梅县张××与蔡××离婚案,张现年22岁,16岁那年被包办结婚,婚后一年男方出南洋,女方感到孤寂,便与夫弟通奸怀孕。梅县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10.8%,普宁的占13.5%。(四)有婚姻之名无同居之实的。如梅县邓××与李××离婚案,邓××(女),现年28岁,24岁那年凭媒介绍,看了李××由南洋寄回的像片,遂嫁到男方家里,空守4年,仍未见丈夫回家同居,长期地发生着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又如刘××,她在29岁时由媒人双宝嫂介绍看过男方林××由南洋寄回的像片,便嫁到他家里。直等到提出离婚时,已苦待了8年时间,还没有看到丈夫的真实面貌。梅县称这类婚姻为“隔山娶”,普宁也有这种情况,但两县发现这类型的案件不很多。(五)男方住址不明,女方不办离婚手续即与他人实行同居的。如梅县饶××与陈××离婚案,饶现年39岁,19岁的那年与陈结婚,婚后两年多,男方便出南洋,去后只来一信,经过多年变迁,详细地址已不明确,女方不管要不要办离婚手续,便与另一男子刘××实行同居,梅县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百分之六、七。从以上的类型可以看出,由于过去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的存在,造成了华侨婚姻在妇女方面的痛苦,这表现在性方面长期地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普宁的统计,通奸怀孕的占华侨婚姻案件百分之13.5%,梅县占百分之10.8%,有一妇女在梅县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同志劝她不要离婚,她听了以后说:“百万家财我不要,我要的是丈夫”。普宁杜××因丈夫出洋19年,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与其甥(比杜小10岁)有了感情,有一次睡至夜晚十时左右,主动起床跑到厅里要其甥与她通奸,华侨婚姻的妇女所以如此迫切要求离婚,其原因固然很多,例如封建婚姻制度造成她们婚姻的不合理,使他们之间感情淡薄或毫无感情。华侨在南洋经济的衰落,引起侨眷生活的困难,以及长期分别的结果外,性的方面得不到解决也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女方曾与人通奸或坚决提出离婚,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华侨来负。我们可以从下面的统计数来肯定这个责任的。据梅县的统计华侨婚姻的男方在南洋重婚的,占华侨婚姻案40.67%,普宁的占30.5%,男方出洋时间也相当长,据梅县的统计1953年未结案150件中,男方出洋时间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37件,占华侨婚姻案24.67%。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1件,占华侨婚姻案60.67%,10年以上22件,占华侨婚姻案14.66%。华侨在外面普遍重婚,而又长期不归家共同生活,这些就是通奸和离婚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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