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盗窃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江西盗窃立案标准 江西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盗窃的数额和具体情形来判定。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多次盗窃的;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 3.入户盗窃的;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的;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 5.其它。 二、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体如下: 1.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 三、构成要件分析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里的窃取行为应该具有非暴力性和非破坏性。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对于主体的修改是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原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意图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且不打算返还给原主。这是盗窃罪与非盗窃罪的重要区别之一。 我们上文讲解了江西的盗窃立案标准,那么你对于法律知识有没有其他的疑问呢?如果有,欢迎你在法律网上进行咨询,我们会尽快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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