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于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超出承诺期限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时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加以补充或更改,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31条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订立只要一方发出的要约经对方承诺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要经过一方要约,另一方再要约的多次反复的过程,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二、受要约人有哪些权利 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既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不作出承诺。要约一旦经过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要约人须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是要约固有的法律效力。 合同缔结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可能遭到来自要约人或第三人的侵害,前者发生在要约、承诺人之间,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制,而后者发生在受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既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颇感棘手。故有必要建立第三人侵害承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从法律上规制这种行为,弥补受要约人遭受的损失。 三、合同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则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合同承诺也是相应合同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所以说是一定要注意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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