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播的他人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
释义 |
一、传播的他人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可能会侵犯公民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发表他人照片,那么应属于侵犯肖像权,对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侵权认定标准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二)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三)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四)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五)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三、肖像权的具体内容肖像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 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所谓制作专有权,是指肖像的制作,属于肖像权人专有。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比如说,美女林之鹤有权自拍美照,但若化妆品商想要偷拍并将其照片悬挂于店面,就应征得林之鹤本人的同意。使用专有权,是指制作出的肖像的使用权只能归权利人本人所专有,任何他人、组织要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就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否则不得使用。其一,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此使用行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自恋、自豪、自我欣赏等)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当然,这种使用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序良俗。如果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恐怖图片并张贴在幼儿园门口,就是不合理使用。其二,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肖像使用权部分地转让他人,使他人享有该肖像的使用权。比如说,林之鹤与某经营家居品牌的公司签约,允许其将自己的某张照片悬挂在其各地专卖店一年,就属于将肖像使用权部分地转让他人。其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利益维护权,顾名思义,就是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扩大,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人格利益的损失。此外,占有权、许可权、发表(公开)权、禁止侵害权等也属于肖像权涵盖的权能。 综上所述,传播他人的照片用以盈利为目的和传播照片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或者是超出许可范围、地域、期间的都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受害人依照法律法规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传播他人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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