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诉讼中应当准备哪些具体的证据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诉讼中应当准备哪些具体的证据 交通事故诉讼中应当准备的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3.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病历本、检查检验报告等; 5.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 6.需要的其它证据。 二、交通事故诉讼流程 交通事故诉讼流程为: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审理宣布开庭; 4.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5.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何时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事故发生之日,计算三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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