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释义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0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1、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三、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等方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依法取得。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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