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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证驾车逃逸 找人“顶包”均要受罚
释义
    无证驾车肇事逃逸,找人顶包均要受罚
    【案情介绍】
    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依法对本案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廖某和因替廖某“顶包”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冯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11月7日凌晨2点10分,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名山县蒙阳镇江边街一辆白色小车撞到停在路旁的几辆车后逃逸。”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庚即赶到事故现场。
    在现场民警发现几块白色塑料碎片,结合现场碰撞痕迹及碎片位置,初步确定白色塑料碎片系逃逸车辆碰撞时留下。民警根据碎片形状和大小分析,逃逸车辆应该是一辆白色小型客车,散落碎片应该来自白色小型客车前保险杠。围绕这一线索,民警通过走访附近群众和各修理厂开展调查工作,并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经过连夜侦查,于早上8点左右在名山县一汽修厂内找到一辆具有重大嫌疑的白色小型客车,经查其前保险杠损坏,缺损部分与现场遗留碎片完全吻合,该车正是肇事逃逸车辆。
    肇事逃逸车辆被查获后,民警立即围绕肇事驾驶人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一名汽车修理工冯某主动交待是其驾驶这辆白色小型客车在蒙阳镇江边街肇事后驾车逃逸。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冯某对事故发生时的诸多细节回答敷衍,民警遂感觉事有蹊跷,耐心向冯某进行教育,讲解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最终冯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他是顶替肇事逃逸人廖某。原来11月7日凌晨,冯某和肇事逃逸驾驶员廖某在一起耍,后廖某独自驾驶白色小型客车到江边街时发生事故,因其没有驾驶证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遂驾车逃逸。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找到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为逃避法律的追究,找到有驾驶证的好友冯某要求冯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顶替自己作为事故当事人。
    相关知识
    无证驾车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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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