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受伤也算工伤 |
释义 | 案由: 周先生于9月10号进入一家机械制造厂从事操作工,机械制造厂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3年9月30日,周先生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周先生左手食指被割断。周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发生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周先生所工作的机械制造厂则以周先生还在试用期为由,认为周先生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予以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周先生携带与机械制造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2351办公地点进行咨询。 本案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周先生确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意外的,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起事故发生在周先生还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跟正常职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周先生确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事故的,虽然该事故发生于试用期内,但是周先生与单位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了劳动关系,周先生是否处于试用期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周先生意外受伤满足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拒绝予以工伤认定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与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当和正式工作时享有一样的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意外事故并受到伤害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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