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第几条
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用专章通过七个条文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效力的补正规则 合同效力补正规则有以下几点: (一)形式具有瑕疵合同的补正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正,如: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三)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补正,如: 1.未办理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合同; 2.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订立的合同; 3.未经审批的三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四)无效合同的补正,如: 1.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2.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第几条”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这是《民法典》对合同效力总括性的规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