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失业金能否与经济补偿金同时出现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能因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而免去此责任。详细来看,有以下几点: 1.经济补偿金是依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若工作不满1年,也应按1年标准支付; 3.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单位,除全额补偿外,还需支付额外的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规定与违规成本 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的义务,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就停发或减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除了要补发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相当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大大增加了违规成本,有助于遏制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 三、维权途径与操作 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及维权途径。 劳动者选择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可进一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正确的维权途径。 这不仅是劳动者个人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勇敢站出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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