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3.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6.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当场送达的,应当当场送达。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二日内使用邮寄等方式送达至当事人。具体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公开吗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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