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区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判期间的指定管辖原则。以申请为例外的原则。检察机关指定立案管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和随意性。为防止因自由裁量权在立案环节的扩张而导致指定管辖权的滥用,应明确限定检察机关指定立案管辖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坚持“不适用为规范,适用为例外”的原则。具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管辖权的确定应遵循《刑事诉讼法》中审判管辖权的立法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级管辖权制度,制定一般原则适用规则,区域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根据这些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承担具体案件的管辖职能。对于其他情况,可以指定方式确定管辖权。对于已经确定立案管辖权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方式变更管辖权的,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控制数量。一次性指定原则到位。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困难,隐蔽性强,抗干扰能力强。检测病例的战斗人员往往是短暂的。为了防止因时间推移和证据丢失而导致案件流产,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立案调查,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发现、收集和修复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指定备案管辖区应在方案设计和实际操作中突出“以速取胜”的功能理念,尽量简化指定管辖区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减少指定环节和级别,提高指定备案管辖区的及时性。对指定立案、管辖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直接指定实际立案的下级检察机关,确保案件尽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避免因自上而下的指定和重复指定而延误飞机或引发新的管辖权纠纷,这不仅是节约诉讼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诉讼效率最大化的需要,它体现了指定备案管辖权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价值 3。“立法与调查相统一”的原则。一般来说,立案检察机关负责调查职务犯罪。但是,近年来,许多省、地两级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时,都采取了大兵大队行动,并将本单位立案的案件移交管辖权移交的基层法院检察警察侦查,形成事实上的“不查不立”。不可否认,该团的运作对集中所辖优势人力资源,破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两条证据规定”出台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背景下,证据的合法性被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这不仅要求证据内容和过程的合法性,而且对证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于移送的侦查人员没有立案单位正式指定的法律职务,他们以立案单位名义收集的证据将面临证据收集主体合法性的挑战,最终影响案件的后续诉讼过程。因此,对于指定登记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坚持立案单位自查的原则,从检察人员中调出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员。p> 小编回答了上述指定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无需重新立案,但审判期重新计算。我希望这些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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