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否指定专属管辖权 |
释义 |
专属管辖权能否指定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需要适用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在中国,排他性管辖权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森林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贬值、灭失的财产,草原、河流等 专属管辖权司法限制的效果 限制的效果。专属管辖权的效力还体现在牵连管辖权的限制上。牵连管辖权,也称为合并管辖权,是指对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另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并进行审理,因为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牵连管辖权的实质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牵连关系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取得管辖权。牵连管辖权的主要应用是原告增加索赔,被告提出反诉 牵连管辖权实际上扩大了被起诉法院的管辖权,但这种扩大受到排他性管辖权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权,被诉法院不能根据牵连管辖权获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被告提起反诉时,反诉标的虽然涉及本次诉讼,但仍属于独立诉讼,作为独立诉讼,反诉也有其管辖法院。反索赔可能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法院的管辖权,但如果受理索赔的法院对反索赔具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索赔的条件,这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实现采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的目的。因此,运用牵连管辖权理论,承认受理主体诉讼的法院有权受理原本没有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主体诉讼共同辩论判决的目的。但是,如果反诉是另一法院专属管辖权下的案件,接受主体诉讼的法院无法根据牵连管辖权获得反诉的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是专属和强制性的,双方必须遵守。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您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了解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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