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 1的规定是什么。依法指定无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案件,必须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一些高级法院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和履行地以外的法院的管辖权是错误的。如果两个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向共同上级法院报告指定管辖权。如果两个法院未经协商就要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则上级法院应将其返还给法院进行协商,而不是未经授权指定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最先受理申诉的法院管辖。或者寻求原告的意见,以确定主管法院,以便原告能够实现选项 4,管辖权争议在转移到管辖权后发生。移送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的,应当首先指定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交法院没有管辖权且移交法院有管辖权,则应指定移交法院具有管辖权。移送法院和移送法院均无管辖权的,移送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法院,移送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指定管辖法院。高级法院不应直接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不应将案件移交给双方当事人。管辖权纠纷案件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一是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和被告也可以指定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难以执行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被起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困难包括:① 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人民法院对被告所在地标的物进行调查、鉴定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困难的;② 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方订立的,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法院确实很难拥有管辖权。什么是指定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人民诉讼,即“两个方便”原则。毫无疑问,这也是高等法院在指定管辖权时应遵循的原则。例如:当法院工作人员被起诉时,由于法院所有法官的回避,上级法院应指定相邻法院拥有管辖权。但从审判实践看,上级法院指定特定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原则。换句话说,高级法院指定的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前往卢巴。com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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