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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管辖权的期限是多久
释义

指定管辖权的含义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重新指定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那么具体如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2008年12月11日实施的《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008年实施的《举证期限通知书》规定,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生效,2002年实施的《证据条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时限。从上述两款的规定可以看出:① 法院决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应当重新规定举证期限;② 经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③ 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III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生效时间
    

重新指定证据的期限应当在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尽早计算管辖权生效。延伸的问题是如何计算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有效时间。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从当事人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起计算
    

中国现行法律对二审生效时间或其他不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理论上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有效量刑理论,宣判即生效;;第二,生效论一经提出即生效;第三,有效服务论,只有在为党服务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1998年8月5日)如何计算债务利息的批复规定:“……民事判决(1995年)贵院国税字第8号为一审判决,自我院(1996)国税字第199号民事判决送达后生效。。。“.Local Justice practice”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1)民之府字第16号和第19号也包含“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的表述
    

此外,2007年3月12日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试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举证期限在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停止计算,继续计算。2007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试行)》第五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说明,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事项。在管辖权不确定的情况下,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应停止举证时限,等待管辖权裁定生效;继续计算的时间应自有效裁决送达双方后的第二天开始
    

北京高等法院的解释进一步确定,举证期限应从有效管辖权裁决送达双方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北京办法解释》规定的举证时限起点,是针对12月1日《举证时限通知》实施前“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继续计算举证时限”的情况2008年11月11日,不在“重新指定举证时限”的情况下。除上述因素外,考虑到向当事人送达终审判决书不仅是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而且是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文书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如果不送达,当事人根本无法准确了解有效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无法采取对策,这在法理上是不可行的,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我们也倾向于第三种理论,即服务和有效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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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