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什么行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一、有什么行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样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承担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公证 离婚时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可通过如下方式公证: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且前述的公证机关必须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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