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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离婚诉讼是否具有当场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释义
    一、二次离婚诉讼是否具有当场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二次离婚诉讼具有当场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我国没有规定离婚诉讼必须当场判离,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二次离婚诉讼不一定会当场判离,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宣判时间。
    二、二次离婚诉讼判离的情形
    二次离婚诉讼判离的情形有:
    1.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二次离婚诉讼的地点
    二次离婚诉讼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下列情形,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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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