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执行终结的理解,执行终结的情况 |
释义 | 一、关于执行终结的理解 关于执行终结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执行终结的定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2.执行终结不得随意进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 二、执行终结的情况 执行终结有如下情况: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法律网提醒,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三、执行终结的效力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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