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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疑难复杂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从七个方面加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保障。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七个方面分别是:
    1、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2、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
    3、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
    4、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5、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6、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7、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第二、防止“一事再诉”,规定两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高法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申请再审事由成立: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四、再审申请符合四条件,法院应五日内受理。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五、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法院审查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八、可以径直决定再审裁定的条件: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九、组织听证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再审程序规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一、再审时限:
    再审案件应当在两年内提出,超出两年时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二、同一理由的再审不做为再审案件处理: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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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