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一、何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何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另外,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对于款式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会在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方式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5.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6.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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