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①?商标的权利状态 首先要对被许-可商标是否得到授权,权利保护期还有多长时间,或者到期后是否及时进行了续展注册等情况进行考察。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实行注册取得原则,如果商标没有注册或到期未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撤销,则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同类或不同类商品上使用,甚至被他人抢注,从而影响商品在市场的销售。受让未注册的知名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可以避免他人抢注,但是否知名的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风险较大;当然如果被许-可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同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过商标是否驰名处于变化状态当中,权利不稳定,最好受让那些被商标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 如果商标仍处于正在申请过程中,是否受让也要慎重。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实质审查原则,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授权。目前,商标申请量非常大,垃圾商标泛滥成灾,商标审查积压严重,最顺利的商标注册其周期也长达3年,如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商标注册周期可长达10余年。如果受让或被许-可处于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因为这种商标法律状态是不稳定的,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原因不能获得注册。 如果商标虽已授权,但正处于争议中,存在被撤销的风险,最好等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受让或使用。 ②?商标的权利主体 只有商标权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利进行商标授权使用。在交易前一定要考察交易人是否是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等了解真正的权利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许-可方本身已经是商标的被许-可人,一定要考察原许-可合同中权利人是否授权被许-可人将其被许-可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如果与其按许-可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被许-可人无权进行再许-可或转让。如果许-可方本身已经是商标的受让人,一定要考察原转让合同是否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商标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时的商标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无权进行商标的许-可或再转让。 ③?商标的效力范围 商标专有权受地域的限制,只在注册地受专用权的保护。被许-可使用前企业要审查商标是否已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还要考察商标是否在出口地获得注册,否则在产品销售地还可能产生商标侵权的纠纷。 商标专用权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权利人不得随意扩大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范围。如果要在不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已注册商标,要另行提出申请。被许-可企业要考察权利人被核定在哪些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许-可或转让,否则有可能出现侵权纠纷,因为可能已经有他人在不同类产品上注册了相同或类似商标。 签订合同后的注意事项 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督促许-可方须在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办理备案备查的手续,使合同内容及合同执行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特别是被许-可人属于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的情况下,公众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利人随意将商标在许-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许-可人的利益。 ②?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监督帮助商标许-可方维持商标的有效性。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商标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商标,不能妨碍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商标等。当然被许-可人也应积极使用商标,否则商标可能因为3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 发生商标侵权时,督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商标的有效性。我国,三种许-可的被许-可人诉讼权利是不相同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或不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则只能在许-可人有明确授权时,才能提起诉讼或诉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权的情形下,督促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在普通许-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诉声明或积极授权等)被许-可人主张权利。 当然对于被许-可人,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也应该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独占许-可商标的侵权对被许-可人影响甚大,即使对于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如果商标侵权现象普遍,被许-可人的利益也无法实现。 ③?保证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可能影响到许-可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商标是否能维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许-可方在许-可前会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考察,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方也会采取措施控制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帮助和监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巡视等或进行其他的交流活动,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检产品,确保使用相同商标的不同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持相同。许-可方对商品的监督不仅权利也是义务,若不履行品质控制义务将付出被剥夺商标权的惨重代价。当然作为被许-可方有义务接受许-可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审查,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果因为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撤销商标使用许-可,企业不但难以为继,前期相应的投入也难免打水漂。 ④?许-可合同终止后相关产品的处理 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再继续使用许-可人的商标。那么被许-可方的剩余货物的销售期限、剩余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等也应予以约定,以最大限度内减少损失。为防止纠纷,双方最好就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产品的处理最初约定。 在今天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所以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对被许-可的商标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制规避法律风险。如果在商标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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