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同居情况下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
释义 | 一、解除同居情况下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解除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财产。若协议不成,个人财产不分割,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二、同居财产需要公证吗 同居财产可以公证,但并不是必须要公证。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法律网提醒您,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三、同居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同居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如下: 1.双方的姓名、住址、年龄、婚姻状态、身份证等身份信息; 2.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情况; 3.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情况; 4.协议时间; 5.双方的签字盖章。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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