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一、提存的概述 在我国现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前者由《合同法》第101条至第104条加以规定,后者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上。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它不需要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要件。 而一般的提存则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并未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随时准备履行。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的目的也在于消灭既存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而提存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提存中因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而分别存在,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构成该提存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尽早摆脱不合理的拘束,合同法允许债务人提存(《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1项)。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故《合同法》允许债务人提存,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2项)。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在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失去履行受领人,或者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为使债务人从这一困境中解脱出来,合同法允许提存(《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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