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提存 |
释义 |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101条)。 要件 ①必须有合法的提存人; ②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 3.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以下五点: 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②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 ③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 ④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⑤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斥期间 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 2.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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