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属于哪些范畴 |
释义 | 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属于哪些范畴 1.依法参与案件审判工作。正确行使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与异议权,独立行使表决权,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2.依法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广泛参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和纠纷和解。 3.依法参与协助执行工作。配合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参与执行和解,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4.依法参与涉诉信访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协助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机制,促进涉诉信访案件妥善化解。 5.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充分行使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6.依法发挥司法联络功能。加强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络互动,拓展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发挥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依法发挥司法宣传功能。通过参与审判活动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营造全社会相信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二、人民陪审员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陪审员需要的条件是以下几点: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不得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八周岁;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中的作用 法律网提醒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中的作用: 1.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 2.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 3.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员作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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