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未偿还的房贷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一、离婚时未偿还的房贷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且房屋归于买房一方的名下时,这种情况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法律网提醒,离婚时(后),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协议为由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如下几项: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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