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是否构成诈骗罪行为 |
释义 |
一、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是否构成诈骗罪行为 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构成的不是诈骗罪行为,而是保险诈骗罪行为。具体的处罚方式如下: 1.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主观要件: 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对于保险诈骗罪,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 三、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犯罪的既遂未遂如何判断 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犯罪的既遂未遂的判断需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否到了紧迫危险的程度。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属于犯罪预备。法律网提醒您,如果行为人之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仅是去参加活动了解其他保险项目,则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即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才能认为达到了紧迫危险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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