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 三、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案件审理期限要看具体情况,行政诉讼如果是一审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45天。二审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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